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外匯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審查合格后,由中國人民銀行相應職能部門根據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頒發或換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批準設立的各類金融機構,在接到外匯管理局同意其經營外匯業務批文30日內,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領取或換領《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外匯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現就金融機構申領或換領本、外幣業務許可證的有關程序通知如下:
一、外匯管理局負責審查各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市場準入資格。審查合格后,由中國人民銀行相應職能部門根據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頒發或換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許可證上注明其經營本、外幣的業務范圍。法人機構的注冊資本金統一以人民幣列示,其中外匯資本金可在許可證上單獨列示,但應同時按驗資時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與人民幣資本金相加計入注冊資本金。
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設立的各類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或非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接到外匯管理局同意其經營外匯業務批文30日內,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相應職能部門領取或換領《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如限期內未領或換領,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批準設立的各類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或非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接到外匯管理局同意其經營外匯業務批文30日內,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領取或換領《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如限期內未領或換領,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三、已由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繼續有效,不集中換發。但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及《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中任一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后,或許可證上的某一項內容需變更時,金融機構應憑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的有關文件和原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相應職能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換領《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四、統一發放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外匯業務許可證的起始時間為1997年7月1日。
五、統一本、外幣許可證后,許可證中業務范圍的格式,將根據外匯局批準文件中批準的業務范圍,與人民幣業務范圍相對照進行統一。
本通知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總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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