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許可證由誰辦。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一、工程施工許可證由誰辦理?
工程施工許可證由誰辦
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1、規范辦理的程序
新政策規定在許可證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現證件失效的情況之下,有關部門應該在當場或者在5日之內告知建設單位將所有的證件補充齊全,除此之外,縣級以上的有關筑建部門不具備增設辦理許可證的條件。
2、建立事后的監查制度
新政規定有關的發證機關需要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之后的一系列審查制度,對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一但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出現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進行開工、中途停止施工等問題,甚至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一定要進行及時的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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