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轉關運輸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文件規定,我處將于年4月1日至年4月30日,對經我關核準并予以注冊登記,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水路運輸企業及其船舶進行-年度年審工作。凡經我關核準并予以注冊登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承運轉關運輸貨物企業注冊登記證書》的水路運輸企業。持有《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船舶監管簿》持有《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船舶監管簿》(以下簡稱《船舶監管簿》的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1、《承運轉關運輸貨物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和《船舶監管簿》原件。3、《轉關運輸船舶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登記臺賬》。以上8-10項材料海關驗核原件并收取復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轉關運輸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文件規定,我處將于年4月1日至年4月30日,對經我關核準并予以注冊登記,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水路運輸企業及其船舶進行-年度年審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對象
凡經我關核準并予以注冊登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承運轉關運輸貨物企業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的水路運輸企業;持有《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船舶監管簿》(以下簡稱《船舶監管簿》的船舶。
二、提交材料
水路運輸企業應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
1、《承運轉關運輸貨物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和《船舶監管簿》原件;
2、《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企業及船舶年審表》(企業蓋章有效);
3、《轉關運輸船舶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登記臺賬》;
4、銀行風險擔保(有效期少于年5月31日的需交);
5、《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6、租賃合同(租船經營,且合同有效期少于年5月31日的需提交);
7、交通部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運證》和《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證明書》;
8、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
9、開展“國輪捎帶”和“同船運輸”試點業務的船舶需提交由交通部核發的《備案證明書》;
10、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材料。
以上8-10項材料海關驗核原件并收取復印件。
三、年審地點及聯系方式
本次年審工作由上海海關現場業務三處負責,采取電話預約的形式。
預約電話:轉分機
辦公地點:楊樹浦路18號813室
受理時間為:年4月1日至年4月30日(國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 ;下午1:00-3:30。
四、注意事項
(一)本次年審的方式及申報材料有所變更,企業應提前至業務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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