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簡化辦理進出口許可證手續,便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指運輸用貨車、特種車和客貨兩用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批準成立企業的文件、合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放。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其中屬于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企業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出口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在本企業經營范圍內出口本企業生產的、不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出口合同等有關證件驗放。
第一條 為了簡化辦理進出口許可證手續,便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而進口的設備和物料,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批準的該企業的進口設備和物料清單領取進口許可證;不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的管理的商品,海關憑原批準該企業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驗放。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包括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指運輸用貨車、特種車和客貨兩用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批準成立企業的文件、合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放。上述進口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料、件,只限本企業生產自用,不得在國內轉讓出售;其進口料、件或用進口料、件所生產的產品,因特殊情況轉為內銷,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補辦進口手續。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為生產內銷產品和國內經營業務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其中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確認的企業進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進口許可證;不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批準成立企業的文件、合同驗放。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本企業自用的、數量合理的非生產物品,其中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由省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核發進口許可證。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其中屬于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企業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出口許可證。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企業經營范圍內出口本企業生產的、不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出口合同等有關證件驗放。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為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出口非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凡屬于實行出口許可證的商品,憑批準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不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出口合同等有關證件驗放。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均按對外經濟貿易部公布的分級管理發證的品種,分別向有關發證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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