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分公司登記的程序進行了簡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在外地增設分支機構時,要經過原登記機關的批準,并介紹到新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核轉;而國家工商局一九九四年六月關于施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說明和意見中指出,考慮到分公司是一個非法人的機構,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同時也為方便公司設立分公司,對分公司的登記程序進行了簡化,取消了核轉程序,由公司直接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分公司的設立登記即有三個環節組成,即,。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并進行指導;。
一、律師事務所分所申請條件:
1、總所成立時間滿四年;
2、總所當年度注冊專職律師二十名以上;
3、總所申請設立分所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
4、擬設立的分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5、擬設立的分所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6、擬設立的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總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其中擬設立的分所負責人應當具備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二、律師事務所分所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律公科提出書面申請。
三、律師事務所分所申請材料:
1、律師事務所申請在上海設立分所的申請書;
2、律師事務所向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3、分所的執業場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4、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5、派駐分所的律師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核準登記
法定實施主體:市司法局
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
2、《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49號)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審查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我們公司2010年3月份在上海新成立了一個二級的分公司,請問這個分公司在什么時候可以和我公司其他分公司一起參與企業所得稅額分配,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匯總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8號)規定,你公司2010年成立的分公司為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均在大連市轄區范圍內的企業,由總機構匯總計算在其所在地繳納。
你公司2010年新成立的分公司,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因總機構無法獲得新成立分公司上上年度的相關數據,2011年上半年取得的收入,應并入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所得稅,可不就地預繳。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該分公司應參與分配,就地預繳。
總公司與分公司,這是按照公司的內部管轄系統,對公司所作的分類。
1、總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對公司系統內的業務經營、資金調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統一的決定權。在我國,總公司的資格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確認.并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一個公司必須下設二個以上的分公司,才能稱為總公司。
2、分公司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對稱,是指被總公司所管轄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分支機構。分公司是公司為拓展經營領域和范圍,增加經營的靈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它本身只是公司的組成部分,而非獨立的公司形態。雖然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但仍具有經營資格,需辦理營業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參加民事訴訟。這使分公司與公司的職能部門區別開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分公司登記的程序進行了簡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在外地增設分支機構時,要經過原登記機關的批準,并介紹到新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核轉;而國家工商局一九九四年六月“關于施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說明和意見”中指出:考慮到分公司是一個非法人的機構,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同時也為方便公司設立分公司,對分公司的登記程序進行了簡化,取消了核轉程序,由公司直接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
這樣以來,分公司的設立登記即有三個環節組成,即:
(1)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并進行指導;
(2)申請人提交文件、證件,公司登記機關受理初審;
(3)公司登記機關核批,做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設立分公司應當由董事會會議形成決議,并制定設立的有關工作計劃,指定人員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因此,分公司的設立要經過以下程序:
1.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成立分公司的決議;2.經營范圍或項目涉及專項審批時,到有關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3.聘任分公司經理(業務管理人);
4.指定人員完成設立登記。
我們在知道后,還需知曉分公司的特點。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
分公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它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于以下四個方面:
(1)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公司名稱,必須冠以總公司的全稱,并加上“某某分公司”字樣,也就是其經營活動只以總公司的名義出現;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章程,經營管理活動均依照本公司的章程進行,管理機構通常只設負責人(業務代表人或業務管理人);
(3)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它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所擁有的財產是屬于總公司的;
(4)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關系是由總公司來承擔的。也就是說,總公司以自己全部的財產對分公司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
2、分公司是依附于總公司的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由總公司設立的,而不是由股東另行出資設立的,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分公司是總公司的行為,設立程序相對比較簡單。
3、分公司是隸屬于總公司
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都直接受總公司的控制,它只是代表總公司開展業務活動。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分公司實質上并非公司,而與其總公司是同一公司,是總公司(或者本公司)的組成部分或業務機構。以前一些公司的名稱在掛上級公司名稱的同時,帶有某地分公司,而實際上這類公司是法人企業,實際上不是分公司,就這一點與《公司法》的規定是不相適應的,這種分公司的實質則是公司,或者稱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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