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供熱許可證實施辦法。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負責墾區和重點國有林區的供熱許可管理工作。《供熱許可證》申請表。準予許可的,應當核發《供熱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按照審批程序向供熱主管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供熱單位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申請《供熱許可證》延續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供熱單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變更申請;。《供熱許可證》副本;。《供熱許可證》變更審核表;。與《供熱許可證》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供熱單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
文檔介紹:
黑龍江省供熱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供熱經營許可管理,提高供熱服務質量,保障安全、優質、持續、穩定供熱,促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申請供熱經營,實施供熱許可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設區的市(地)、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許可管理工作。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負責墾區和重點國有林區的供熱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供熱單位)必須取得市(地)、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供熱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第五條?申請《供熱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具備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提供的熱源及供熱設施、設備的建設審批手續和委托管理手續。
(三)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及相近專業高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類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
15人;其中: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及相近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中級技術職稱不少于3人。鍋爐、水處理、電工、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全部持證上崗。
2.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及相近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類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及相近專業技術人員,中級技術職稱不少于2人。鍋爐、水處理、電工、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全部持證上崗。
(四)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1.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熱單位,熱電聯產供熱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2000萬元,其他類型供熱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2.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單位,熱電聯產供熱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其他類型供熱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五)沒有擅自停熱或者棄管記錄。
(六)有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服務標準和應急保障措施,有應急事故搶修搶險預案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修搶險人員、設備。
第六條申請供熱許可證的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供熱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供熱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股東名單,主要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任職文件、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勞動合同。
(四)供熱單位主要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和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勞動合同。
(五)供熱單位鍋爐、水處理、電工、安全員等主要技術工種崗位人員明細表和身份證、崗位證書、勞動合同。
(六)自行生產熱能的提供熱源配置情況材料,應包括供熱能力與供熱規模的匹配情況的內容。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熱能的提供供用熱合同。
(七)2011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供熱熱源的建設審批手續,在滿足安全和環保條件的前提下,由各市(地)、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地實際情況確定標準。2011年10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供熱熱源應提供:熱源項目立項批復文件、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八)法定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合格報告。
(九)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供熱事故搶修搶險應急預案、搶修搶險隊伍人員名單和設備臺賬。
第七條市(地)、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核發《供熱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八條《供熱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按照審批程序向供熱主管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供熱單位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不申請延續的,有效期滿后,其許可證書自動失效。申請《供熱許可證》延續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九條已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的,應當在20日內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供熱許可證》作廢,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供熱許可證》。
第十條已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許可證書載明內容有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熱單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供熱許可證》副本;
(四)《供熱許可證》變更審核表;
(五)與《供熱許可證》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1.企業名稱、注冊資本、公司類型、地址變更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提供技術負責人身份證、任職文件、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勞動合同;
4.供熱規模變更的,提供供熱能力與供熱規模匹配的情況材料。
第十一條已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許可證書遺失需補辦的,向所在地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補辦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熱單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
(二)《供熱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在當地報刊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供熱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熱許可證》正本、副本格式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負責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其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四條市(地)、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供熱長效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已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單位,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黑龍江省供熱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條件審批供熱經營許可,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 《供熱許可證》申請表
2. 《供熱許可證》變更審核表
3. 《供熱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表
4.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及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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