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材料。根據《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六條,外國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新聞辦)提交五個方面的申請材料。請填寫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申請材料一《申請書》,并由申請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提供介紹該機構歷史發展、業務現狀及未來發展等情況的書面材料,以及公司章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申請機構,應提供證明文件副本及當地公證機構對證明文件副本的公證文件。
關于申請材料
根據《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六條,外國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新聞辦)提交五個方面的申請材料。
(一)、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請填寫“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申請材料一”《申請書》,并由申請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該機構情況介紹:填寫“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申請材料二”《申請登記表》,其中相關分支機構中需填寫申請機構下所有與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相關的分支機構情況;提供介紹該機構歷史發展、業務現狀及未來發展等情況的書面材料,以及公司章程;
(三)、該機構在所在國家(地區)設立的證明文本副本:即申請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機構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對證明文件副本的公證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當地使領館對證明文件副本的認證書。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申請機構,應提供證明文件副本及當地公證機構對證明文件副本的公證文件。
(四)、擬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產品、欄目、說明、信息來源和樣品的概述:請填寫“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申請材料三”《金融信息產品概述》,并附產品的文本樣品。提供的金融信息產品中如含有第三方產品(指在產品中包含的其他機構提供且額外收費的金融信息產品),請詳細列出,并加以說明。必要時,受理審批期間需在網絡上開通一周的電子實時信息。
(五)、傳播手段及技術服務說明材料:請填寫“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申請材料四”《傳播手段及技術服務說明》,其中“發布平臺”中請填寫申請機構向用戶提供金融信息產品的所有發布渠道,“技術服務”是指向用戶提供的技術咨詢、軟件維護、設備保養等服務。如有其他相關材料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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