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明年部分經營單位將換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審查合格換領新證后,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由總局統一編制,申請單位按照填表要求通過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信息網危險化學品政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在線填報、打印,并將打印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一式3份上報受理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自2002年3月15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初步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
根據《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明年部分經營單位將換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為做好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在堅持標準、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確保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換證審批、發放工作正常開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要本著以人為本的服務態度,依據《條例》和《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經營許可證換證的審批、發放工作。
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審查合格換領新證后,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時,應當在停止經營活動后的3個月內辦理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三、申請換證的經營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二)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八)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必須出具商務部印制和發放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企業應分別出具商務部統一印制、省級商務部門頒發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發放的經營批準證書。
(九)發證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轄區內的實際情況規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的結果負責。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要求。
五、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換證時可以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
(一)在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中,未發現其有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未發生過安全生產傷亡事故;
(三)經營單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沒有發生變化的;
(四)發證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轄區內的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對于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單位,在申請換證時沒有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的,申請換證時可以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
七、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報告由所在市場統一提供。
八、各發證機關要定期向社會公告取得經營許可證單位(含換證單位)的名單,并向同級公安、交通、環保和工商部門通報。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含換證情況)報總局備案。
九、首輪經營單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截止日期限定為2005年12月31日,已提出許可申請的經營單位整改截止日期為2006年3月31日。沒有按期提出經營許可申請和經審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發證條件的單位,一律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十、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加強監督執法。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嚴禁無證銷售。
十一、2006年1月1日起,各發證機關啟用總局建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政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經營許可證換證的審批、打印。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由總局統一編制,申請單位按照填表要求通過“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信息網”(網址:www.chinasafety.ac.cn)“危險化學品政務管理信息系統” 一欄,進行在線填報、打印,并將打印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一式3份上報受理單位。
十二、在換領新證時,經營單位須將所持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上繳發證機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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