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變更場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等職業(yè)學校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教職成〔〕6號)。民辦初中、小學、幼兒園和實施初等文化教育類培訓學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小學、幼兒園和實施初等文化教育類培訓學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符合當?shù)亟洕鐣l(fā)展需要及其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學歷教育學校應當符合當?shù)貙W校設置規(guī)劃。變更后的學校具備設立民辦學校的條件。經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學校變更場地的申請書(原件一式7份)。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及簽名(原件1份,復印件一式6份)。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按示范文本)。根據(jù)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學校設置規(guī)劃制定,變更不受學校數(shù)量限制。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民辦學校變更場地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三)《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等職業(yè)學校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教職成〔〕6號)。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民辦初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小學、幼兒園和實施初等文化教育類培訓學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民辦小學、幼兒園和實施初等文化教育類培訓學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一)符合當?shù)亟洕鐣l(fā)展需要及其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學歷教育學校應當符合當?shù)貙W校設置規(guī)劃。
(二)經審批機關組織人員實地查看及開會評議,提出肯定性審查意見。
(三)變更后的學校具備設立民辦學校的條件。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經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
六、申請材料
(一)學校變更場地的申請書(原件一式7份)。
(二)校舍證明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一式6份):新建校舍須提交建筑質量檢驗部門對校舍驗收的合格證,載明產權;校舍屬租賃的提交租賃協(xié)議書,所租賃校舍原來不屬于教學用房的須提交建筑設計或建筑質檢部門出具能用于辦學的證明,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防雷、消防情況的證明,所租賃的校舍需載明產權。
(三)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及簽名(原件1份,復印件一式6份)。
(四)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按示范文本)。
(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保證書。保證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并對其負責的書面文件(提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提供原件審驗)。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時限: 3個月。
(二)縣本級承諾辦結時限:45個工作日;鄉(xiāng)(鎮(zhèn))的承諾辦結時限由各鄉(xiāng)(鎮(zhèn))確定。
八、行政審批數(shù)量
根據(jù)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學校設置規(guī)劃制定,變更不受學校數(shù)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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