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05〕3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主管財政局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受理代理記賬機構報送的材料,并按規定對代理記賬機構進行核查。主管財政局應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具體核查代理記賬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核查內容和標準原則上與《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相同,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在核查過程中,如果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主管財政局應責令其在2個月內加以整改。
目前上海越來越多的小企業選擇了財務會計代理記賬這種模式。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無力設立財務部門的企業應該依法通過具有代理記賬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代理。企業在選擇正規的代理記賬機構要注意其是否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
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和《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05〕3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主管財政局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受理代理記賬機構報送的材料,并按規定對代理記賬機構進行核查。現將開展2012年度代理記賬機構核查(以下簡稱為“核查”)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圍
核查范圍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的代理記賬機構,應通過2011年度核查。
二、核查內容和標準
主管財政局應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具體核查代理記賬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核查內容和標準原則上與《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相同,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專職從業人員的認定。《實施辦法》第四條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會計人員: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按照《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05〕40號)的規定,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關系和勞動社會保險關系(如無勞動社會保險關系,須提供相關證明)均在代理記賬機構。
2.變更登記的時間要求。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局申請變更登記;代理記賬機構變更辦公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辦公場所之前向主管財政局申請變更登記;代理記賬機構變更業務負責人的,應當自原業務負責人離崗或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局申請變更登記。
3.代理記賬資格的撤回。在核查過程中,如果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主管財政局應責令其在2個月內加以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依法撤回其代理記賬資格。撤回代理記賬資格,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
4.公告。主管財政局應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利用網絡或其他媒體,將被撤銷、被撤回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以及未報送材料的代理記賬機構予以公告。
三、相關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年度核查是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主管財政局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規范操作,嚴格把關,確保核查質量。
2.嚴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管理。核查時,主管財政局應要求代理記賬機構提供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為通過核查的代理記賬機構換發新證,并在新證書的右下角“××××年××月××日”的下方打印“(下次申報材料截止時間為2014年4月30日)”字樣。
3.及時上報統計表格和文字總結。主管財政局應在2013年6月30日前將表格及總結(電子版)報送市局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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