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印章刻制店。從業人員持有營業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擁有相應數量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刻章企業考核合格的刻章技術人員。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分的,不得經營印章刻制店戶。1、申請報告或變更報告(注明變更項目和變更原因。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的還須提供合法證明資料)。3、工商部門核發的短期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已領取工商牌照的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一式三份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審查表(附身份證復印件貼于表格背面),從業人員登記表(附身份證復印件貼于表格背面),技術人員資格證(復印件)。
辦理對象及范圍
申請經營印章刻制店
辦理條件
1、經營印章刻制店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從業人員持有營業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2)擁有相應數量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刻章企業考核合格的刻章技術人員;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承制國家機關印章的,還須備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
2、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分的,不得經營印章刻制店戶。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注明單位名稱、經濟性質、經營項目、經營地址、場地情況、法人代表及聯系電話)或變更報告(注明變更項目和變更原因;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的還須提供合法證明資料);
2、一式三份《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表》;
3、工商部門核發的短期營業執照(籌備)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已領取工商牌照的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一式三份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資格審查表(附身份證復印件貼于表格背面),從業人員登記表(附身份證復印件貼于表格背面),技術人員資格證(復印件);
5、經營場地的四鄰圖、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6、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設計圖(承制國家機關印章);
7、場地使用的合法證明(即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若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的持有人與法人不相符則附租約或相關證明(復印件);
8、規劃建設局出具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或《建筑安全合格鑒定書》(復印件);
9、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復印件);
10、刻章單位的印章登記備案、成品保管等有關管理制度。
辦理程序
1、對外辦公窗口受理;
2、實地核查檢驗;
3、作出審批意見;
4、對外辦公窗口通知申辦人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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