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機關對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公司的年檢報告,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還須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及全網業務的經營管理情況。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發證機關進行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資費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必要的檢查。整改仍不合格的,將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通知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發證機關對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
(一)公司的年檢報告,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材料。
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還須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及全網業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年度報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的相應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并將結果報告信息產業部。
發證機關進行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資費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必要的檢查。對年檢合格的在年檢情況記錄表上加蓋印章;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或年檢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將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通知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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