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許可證局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部分省會城市外經貿委(廳、局)所屬發證機構(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的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各特辦、各地方發證機構受許可證局委托負責簽發授權范圍內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其發證業務接受許可證局的管理和指導,對許可證局負責。地方發證機構原則上應與地方配額管理部門在機構或人員上實行分離。發證機構設置及其工作人員配備由地方外經貿委負責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調整或分離。各地方發證機構根據發證工作量制定人員配置方案,人員配置方案須報許可證局備案。
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0]第3號
2010年9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工作的管理,使簽發管理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技術化,維護正常的外經貿經營秩序,依據及國家許可證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經商務部授權統一管理全國的許可證簽發工作,向商務部負責。
第三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各特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部分省會城市外經貿委(廳、局)所屬發證機構(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的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許可證局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簽發國家重點管理商品的許可證。各特辦、各地方發證機構(以下簡稱各發證機構)受許可證局委托負責簽發授權范圍內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其發證業務接受許可證局的管理和指導,對許可證局負責。
第二章 發證機構設置
第五條 許可證局根據商務部對許可證管理的宏觀要求,按照方便企業、減少機構重疊的原則,研究制定發證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
第六條 地方發證機構原則上應與地方配額管理部門在機構或人員上實行分離。發證機構設置及其工作人員配備由地方外經貿委(廳、局)負責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調整或分離。
第七條 地方設立發證機構的原則及條件:
原則上一個省級行政區設立一個發證機構。地方設立發證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確有一定的發證工作量。
(二)配置計算機等發證專用設備,并實行了統一的網絡化管理。
(三)配備有一定的政治、業務素質,熟悉外經貿方針、政策、許可證管理規章制度、簽證規范的專職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
第八條 各地方發證機構根據發證工作量制定人員配置方案,人員配置方案須報許可證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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