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的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修改為檢驗檢疫機構對從事船舶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單位以及從事船舶衛生除害處理的單位實行許可管理;對從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務的單位實行備案管理。本辦法中的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修改為《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離檢疫圃管理辦法》《進境栽培介質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本文無關)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質檢總局對現行規章進行了清理,質檢總局決定
一、對《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 “國家實施許可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三)將第十一條第三項中的“經認可的”修改為 “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他”。
(四)將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 “國家實施許可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五)本辦法中的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修改為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章。
(二)刪去第十條“其注冊登記地”和“注冊登記證、”。
(三)刪去第十五條“其注冊登記地”和“注冊登記證、”。
三、對《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 “檢驗檢疫機構對從事船舶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單位以及從事船舶衛生除害處理的單位實行許可管理;對從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務的單位實行備案管理。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接受培訓和考核。”
四、對《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離檢疫圃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核準”修改為 “指定”。
(二)在第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 “申請從事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離工作的隔離檢疫圃的隔離條件、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管理措施應當符合隔離檢疫需要。”
(三)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一、二項修改為 “(一)申請成為國家圃或者專業圃的隔離檢疫圃,須事先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指定為國家圃或者專業圃。(二)申請成為地方圃的隔離檢疫圃,須在進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指定為地方圃。”
(四)本辦法中的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修改為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五、對《進境栽培介質檢疫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
(二)本辦法中的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修改為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六、對《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刪去第十四條中的“和過境轉移許可證”。
七、對《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修改為 “對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水生動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的,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實施注冊登記制度。”
八、對《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第六項。
九、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此外,對相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離檢疫圃管理辦法》《進境栽培介質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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