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許可證局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部分省會城市外經貿委(廳、局)所屬發證機構(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的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各特辦、各地方發證機構受許可證局委托負責簽發授權范圍內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接受許可證局委托按照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目錄簽發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各發證機構應研究分析許可證管理商品進出口情況,對在處理許可證簽發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許可證局請示報告。各發證機構發證專用設備由許可證局按照各發證機構業務量統籌配置統一管理。
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
(1999年9月21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根據2010年9月12日發布的商務部令2010年第3號《》修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工作的管理,使簽發管理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技術化,維護正常的外經貿經營秩序,依據《》及國家許可證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經商務部授權統一管理全國的許可證簽發工作,向商務部負責。
第三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各特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部分省會城市外經貿委(廳、局)所屬發證機構(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的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許可證局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簽發國家重點管理商品的許可證。各特辦、各地方發證機構(以下簡稱各發證機構)受許可證局委托負責簽發授權范圍內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其發證業務接受許可證局的管理和指導,對許可證局負責。
第二章 發證機構設置第五條 許可證局根據商務部對許可證管理的宏觀要求,按照方便企業、減少機構重疊的原則,研究制定發證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
第六條 地方發證機構原則上應與地方配額管理部門在機構或人員上實行分離。發證機構設置及其工作人員配備由地方外經貿委(廳、局)負責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調整或分離。
第七條 地方設立發證機構的原則及條件:
原則上一個省級行政區設立一個發證機構。地方設立發證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確有一定的發證工作量。
(二)配置計算機等發證專用設備,并實行了統一的網絡化管理。
(三)配備有一定的政治、業務素質,熟悉外經貿方針、政策、許可證管理規章制度、簽證規范的專職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
第八條 各地方發證機構根據發證工作量制定人員配置方案,人員配置方案須報許可證局備案。
第九條 許可證局會同商務部主管業務司對各特辦發證業務處、各地方發證機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從事發證工作。
第三章 各發證機構職責第十條 接受許可證局委托按照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目錄簽發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許可證管理規章制度、簽證規范受理簽發進出口商品許可證,不得越權或超范圍發證,嚴禁無配額或超配額發證。
第十二條 嚴格按規定及時準確通過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報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數據。
第十三條 負責本地區或聯系地區各類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及配額使用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并將情況綜合上報許可證局,由許可證局將各地情況匯總分析,按月向商務部反饋發證情況及配額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各發證機構須根據商務部規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一)許可證內部審核簽發工作制度
(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三)許可證發放登記制度
(四)發證程序管理制度
(五)發證專用設備管理制度
(六)空白證書保管、使用登記制度
(七)檔案管理制度
(八)許可證收費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各發證機構應建立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受理、審批、打印、審(復)核、交接以及數據傳輸等各項工作的崗位責任制。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必須經兩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簽發。
第十六條 各發證機構應研究分析許可證管理商品進出口情況,對在處理許可證簽發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許可證局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各發證機構接受許可證局委托,負責收繳許可證手續費。
第十八條 各發證機構要面向企業宣傳貫徹國家的外經貿方針政策,并對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章 發證軟件、數據及專用設備管理第十九條 各發證機構發證專用設備由許可證局按照各發證機構業務量統籌配置統一管理。發證專用設備屬國有固定資產,列入許可證局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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