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單位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單位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必須是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的機構。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雙創”浪潮中,很多小型微型企業,因這樣那樣的原因,自身難以招用合適的財務人員專門從事會計工作,但是,準確的進行會計核算,既是遵守財稅法律法規的必要,也是一個企業成長發展的內在要求,面對這個兩難的問題,如何解決呢?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單位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單位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在選擇代理記賬的財務公司(代理記賬機構)時,最重要的是,要看代理方是否有法定資質。即,必須是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的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除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以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二、委托代理記賬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合同
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雙方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三、委托方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委托記賬的單位作為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二)對于接受代理記賬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來說,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 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四、委托與接收委托記賬雙方的法律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作為委托人的單位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至于如何選擇最佳的代理記賬機構,委托單位可根據自己的要求,再通過了解對方的誠信情況、實力水平等綜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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