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新《公司法》將前述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進行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并非意味著直接取消了實際繳納出資時的驗資環節.修改后的《公司法》僅僅是規定了公司設立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并未直接規定股東在實際繳納出資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新《公司法》取消公司設立登記時的驗資程序并非意味著股東出資無需驗資呢?
原《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新《公司法》將前述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進行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并非意味著直接取消了實際繳納出資時的驗資環節.修改后的《公司法》僅僅是規定了公司設立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并未直接規定股東(發起人)在實際繳納出資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在各個地方關于注冊公司資本登記管理的具體操作過程中,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時,仍需要進行驗資.如《廣州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辦法(試行)》第二十條便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對注冊資本繳付情況真實性負責.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其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驗資報告,申喉實收資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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