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根據前述規定,以股權出資的應注意如下事項,。
股權出資是指出資者利用所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票或者股份出資,具跨行業和產業聯合資源,放大優勢的好處,遞減投資風險的諸多好處。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前述規定,以股權出資的應注意如下事項:
1、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2、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不能直接確定出資額。
3、必須注意權衡接受股權的收益和風險,不能接受風險與收益不相配的股權。
4、股權出資可能出現出資溢價問題,財務處理手續復雜,需要事先約定。
5、必須注意接受股權的市場變現能力。
6、投資人用以出資的股權屬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還應當報經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批準。
7、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投資人應當先辦理股權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后,再辦理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8、不得用作股權出資的情形:
(1)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2)已被設立質權;
(3)已被依法凍結;
(4)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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