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注冊公司章程不允許股東自由約定。即相關內容完全由《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不允許股東自由約定。例如我國《公司法》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實行強制記載。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至少應當載明下列7項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11項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注冊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公司注冊資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一、上海注冊公司章程不允許股東自由約定
即相關內容完全由《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不允許股東自由約定。例如我國《公司法》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實行強制記載。
二、上海注冊公司章程至少應當載明7項事項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至少應當載明下列7項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上海注冊公司章程應當載明11項內容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11項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公司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時間;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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