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以上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或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的,運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上海對在本市注冊的互聯網文化公司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三)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以上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或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的,運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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