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申請設立旅行社規定條件的相關的要求。分社備案后,受理備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分社的《營業執照》;
3、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4、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申請設立旅行社規定條件的相關的要求。 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分社備案后,受理備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1、申請設立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申請設立旅行社規定條件的相關的要求。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設立分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2、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3、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分社的《營業執照》;
(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受理備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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