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單。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報表。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常駐代表機構終止需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撤銷代表機構的申請報告和常駐代表機構的批準證書(正本)。外國企業被批準設立機構后,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在規定的發證時間內,向審批機關領取批準書。常駐代表機構如需延期,外國企業須提前60天通過原承辦單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3號令《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精神。
辦理機構:外事處
辦理地址:上海市婁山關路55號新虹橋大廈1806
辦理時間: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62752200-458
申辦材料:
1、承辦單位代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申報設立、延期、變更、終止所需的材料
(1)承辦單位代外國企業申請設立駐滬代表機構的申請報告
(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單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報表
2、申請在滬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所需提供的材料
(1)外國企業申請在滬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書
(2)由該企業所在國(地)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
(3)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
(4)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5)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
(6)租房合同、駐在證明、租賃證
(7)常駐代表機構延期需提供一份外稅分局的完稅證明
(8)常駐代表機構變更需提供變更的有關材料
(9)常駐代表機構終止需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撤銷代表機構的申請報告和常駐代表機構的批準證書(正本)
辦理程序:
(1)市對經貿委接受承辦單位代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齊全的申報材料后,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2)外國企業被批準設立機構后,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在規定的發證時間內,向審批機關領取批準書。并在批準之日起的30天內,持批準證書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批準證書自行時效,由審批機關收回批準證書
(3)常駐代表機構如需延期,外國企業須提前60天通過原承辦單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4)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應在終止前30天提出申請,并于清理債務、稅務和其他有關事宜,辦理工商登記、長期居留及海關備案等注銷手續
辦理依據:
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3號令《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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