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延長。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遞延至轉讓股票時繳稅,仍按現行政策執行。但此次政策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作出了調整,由原來6個月延長至12個月。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
為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政策規定
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比以前的規定,新政策對納稅人有以下好處:
減少了納稅環節。此次政策調整,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由調整前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并為只在一個環節征稅,即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征稅。
減輕了稅負。在轉讓環節的一次性征稅統一適用20%的稅率,比原來平均稅負降低10%~20%,有效降低了納稅人稅收負擔。
享受“雙減”優惠的條件
享受遞延納稅優惠的股權激勵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激勵計劃實施主體:應為境內居民企業。
二是激勵計劃的制定:須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立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三是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為鼓勵科技創研,規定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四是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五是股權持有時間: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限售條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六是行權時間: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七是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為《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以外的行業。
條件發生變化的稅收處理
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情況發生變化時如何進行稅收處理?
享受遞延納稅期間,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述第4項至第6項條件的,該股權激勵計劃不能繼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稅款應及時繳清。遞延納稅期間,企業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發生變化,進入負面清單行業的,已經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可繼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行業變化之日起新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延長
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遞延至轉讓股票時繳稅,仍按現行政策執行。即對其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確認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款。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獲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此次政策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作出了調整,由原來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
另外,由于在中關村試點的股權獎勵遞延納稅政策已于2015年底到期,中關村自2016年9月1日按新政策執行,對中關村2016年1月1日~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符合條件的可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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